融宝支付服务协议

20250325 版
甲方: 客户名称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甲方(下或称“您”)和乙方(下或称“本公司”或“融宝公司”)基于平等自愿签订,具有
合同法律效力。
在使用融宝支付服务(下或称“本服务”)前,请您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
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以及加粗显示的条款内容。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
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您对
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本公司客服(4001899802)咨询或查询本公司官网(www.reapal.com)
相关说明。
甲方声明: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知悉并同意在融宝公司申请开户,我单位所提供开户证明文件及其
他文件真实有效,且文件所属人与我单位一致。
1. 术语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 客户:指与融宝公司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的法人或自然人,使用融宝支付服务完成货币资金的收
付款转移,即本协议的甲方。
1.2. 特约商户客户:指基于客户的同名银行账户使用融宝支付服务的客户。
1.3. 支付账户客户:指基于客户在融宝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使用融宝支付服务的客户。
1.4. 平台客户:指通过服务商的平台或系统授权委托服务商向融宝公司提交资料、申请开户、发起
交易和选择开通服务项目的客户。
1.5. 服务商:指与融宝公司合作的法人机构,接受其自身客户的委托,通过系统对接等方式为其自
身客户提供融宝支付服务。其自身客户为融宝公司的平台客户。
1.6. 开户:指客户与融宝公司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开立账户的过程。特约商户客户开立的账户为内
部资金过渡账户,支付账户客户开立的账户为支付账户。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统称为融宝
账户。
2. 服务功能及业务流程
融宝支付服务包括以下项目,您可以申请开通一种或多种服务项目,由本公司审核决定具体开
通项目的种类或功能(包括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交易类型等),以您选择的本公司产品清单及本
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核准记录为准。您了解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经营场景以及风险情况调整您
的服务项目与交易限制。
2.1. 特约商户收款服务。为您收取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中的资金,您的交易对手(即付款人)
可以使用 B2B、B2C、网银转账、快捷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云闪付支付等方式付款。
根据您设置的结算方式和周期,本公司将收款资金通过您的融宝账户结算至您指定的同名银行
账户或其他合法银行账户。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服务,本协议为本公司与您签订的银行卡受理协
议。
2.2. 特约商户付款服务。根据您提交的数据和指令,本公司将您从同名银行账户充值到您融宝账户
的资金,划付至您指定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3. 支付账户服务。根据您的真实意愿为您开立支付账户,用于您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
记录资金余额,您可以通过支付账户办理支付、充值、提现、转账、收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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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实名制开户。您同意签署本协议,即表明您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真实的开户意愿,知悉
本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您在申请开户时,应向本公司如实提供资质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法人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影音资料、电话号码等
信息,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职业、地址、电话号码等。
若您从事需经国家批准的特殊经营活动,还应提供相关资质证照。您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
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您上述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
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服务,您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您承担。本公司有权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等规定,要求您提交或补充相关信息和资料,
您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本公司核验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开户、解除本协议或暂停您使用本
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3.2. 账户使用。您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融宝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
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您的账户。您不得将开立的融宝账户、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接口、
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公司核准范围以外和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
购买、转接、转卖本公司支付接口和账户,否则,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若您为
支付账户客户,您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
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
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
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3.3. 账户注销。您可以主动申请注销您的融宝账户,本公司会将您账户剩余资金划转至您的同名银
行账户或其他合法银行账户,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或
您违反本协议,本公司有权注销您的融宝账户。不论您的融宝账户是否被注销,本公司均有权
依据法律规定冻结、扣划您的融宝账户资金。
3.4. 账户保管。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户和密码,以及手机短信验证码、API Key、API 证书等,您融
宝账户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您应保证您开户时关联绑定用于登录和身份标识的手机
号码和电子邮箱为您合法持有,若您占用他人持有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本公司有权将该手
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与您的账户解除关联绑定。若您需挂失账户,应及时与本公司客服人员联系
并按指引进行操作,若客服人员要求您提供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您应及时提
交。若您发现账户被盗用,应立即向本公司发起挂失。因您管理不善导致账户被盗用的,一切
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5. 撤销止付。由于本公司系统的实时性和不可更改性,您向本公司发起的任何支付指令,在本公
司执行后,均为不可撤销或更改的。支付指令一旦被本公司执行,您不得要求止付、更改或撤
销。
3.6. 交易真实性。您承诺使用本服务均是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虚假
交易,不得将他人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或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您应保证交易信息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字段,包括但不
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摘要等。您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相关真实性佐证资料,由
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年。
3.7. 配合查询。您有义务配合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指引开展的风险检查和
巡检工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对本公司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您
应在接到通知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和材料交付给本公司。如您无理
拒绝或故意拖延本公司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检查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对您采取延迟资金结算、
调整交易限制、暂停或终止服务等管控措施。
3.8. 违法活动。您不得使用本服务主动参与或协助他人进行诈骗、赌博、洗钱、套现以及其他非法
交易或犯罪活动,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对您采取
延迟资金结算、调整交易限制、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等管控措施,并将您的信息报送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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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管机构。您承诺您向融宝账户内充值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任
何权属争议,否则,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3.9. 交易限制。您了解使用本服务有相应笔数和额度的交易限制,超出设定限额和笔数的,本公司
不再办理。您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向本公司申请调整交易限制的笔数或额度,本公司有权要求
您提交相关材料以审核您的申请。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经营风险和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需要,
对您的交易限制进行调整,您若不接受本公司的单方调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互不担责。
3.10. 规范使用。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同意,您不得在任何网页、软件、APP 等页面或对外宣传资料
中展示本公司的商标、LOGO 或带有“融寶支付”、“融宝支付”、“融寶”、“融宝”字样的内容,不
得对外声称或宣传融宝公司为您提供担保、资金托管等担保性服务。若您通过接口、H5、SDK
等技术方式使用本服务,您承诺仅在本公司登记的域名内使用,保证不将技术对接的相关内容、
接口及其衍生产品给他方使用。
3.11. 信息安全。您不得存储、截取、盗用您交易对手(包括您的用户)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磁道
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您交易对手的信用卡信息和借
记卡信息等。
3.12. 系统安全。若您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使用本服务,您应按照本协议和本公司接入技术规范建设运
行自身系统,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并妥善处理本公司反馈的各种
交易异常情况。因您的系统发生遭受攻击、盗卡钓鱼、感染病毒、程序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等
情况,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根据运营、业务、安全、技术需要对系
统、接口、接入技术规范等进行不定期的升级、变更并向您通知,您应持续关注本公司发布的
相关通知,并在通知要求限期内完成相应升级、改造,否则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将由您自行
承担。
3.13. 安全守则。您不得对本公司的支付业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前述系
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
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
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3.14. 权益保障。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有任何建议或不满意的方面,均可向本公司客服进行投诉
反映,本公司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您应切实维护您交易对手(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对采用不同支付方式或不同发卡银行的交易对手采取转嫁费用、强制搭售、收取附加费用
等歧视性措施,不得无理拒绝交易对手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若本公司在向您提供本服务
的过程中受到您交易对手投诉或举报的,您应当对于本公司处理投诉或举报予以配合,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履行说明义务等。本公司将致力于保障您的自主选择权,您有
充分自主的权利选择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本公司不会对您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任何非
法干预。
4.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系统建设。本公司负责支付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4.2. 交易查询。本公司为您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或本公司客服查
询您的交易信息。
4.3. 交易纠纷处理。本公司仅为您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您与您的交易对手或其他主体之间的因
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纠纷由您自行负责处理,与本公司无关,但因本公司系统故障引起的资金
转移服务纠纷除外。因您未能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您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4. 信息收集使用。您使用本服务,即表明您同意本公司收集、记录和使用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
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您及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音频和视频资料等。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并将上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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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您确认您及您的受益所有人知悉并同意,本公司在履行支付业
务处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核验、查询您及您的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等),并按监管规定使用相关信息。若您为自然人客户,您知悉并同
意《融宝支付隐私政策》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您的个人信息受《融宝支付隐私政策》保护与
规范。
4.5. 支付指令传输验证。本公司校验您支付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方式包括校验您的支付密码、
短信验证码或数字证书等信息,当上述方式中至少一项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您本人操作您的
融宝账户,本公司即可执行支付指令。若您为平台客户,经您授权您的服务商可代您发送支付
指令的,本公司可在仅校验服务商的信息后,即视为系您本人操作您的融宝账户,执行服务商
代您发送的指令。
4.6. 系统接入。本公司有权对您接入本公司系统及使用本服务是否符合本公司接入技术规范进行评
估。如本公司发现您的系统建设、运行不符合本公司接入技术规范,或您的系统在稳定性、安
全性、业务连续性、保密性存在隐患和风险,本公司有权通知您限期整改,如您未能在限期内
完成整改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调整交易限制、暂停或终止服务等管控措施。
4.7. 业务风险管控。本公司有权对您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您交易的金额、笔数、
类型、时间、频率、IP 地址、商品服务名称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如本公司发现您的交易
特征存在与您的经营场景、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或经本公司判断您交易异常的,本
公司有权对您采取调查核实交易、重新识别身份、延迟资金结算、调整交易限制、暂停或终止
服务等管控措施。
4.8. 经营情况审核。本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核您的业务类型和使用本服务的经营场景等经
营情况。若您的经营场景与申请本服务时不一致,或您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
营活动,或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虚构经营场所,或您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
或您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本公司有权调整交易限制、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4.9. 惩戒管理。您知悉本公司会收到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
公安机关等官方机构发布惩戒名单或黑名单等限制类信息。若您或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
列入惩戒名单或黑名单,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本公司有权依法协助公安、法院等
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您的融宝账户及资金。
4.10. 延迟资金结算。本公司发现您涉嫌存在洗钱、电诈、赌博、恐怖融资、欺诈交易、信用卡套现、
恶意倒闭、虚假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异常特征的交易,或与
交易对手存在争议交易,或涉及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本公司有权对您融宝账户中的资金
进行延迟结算或划转至您指定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对于延迟结算划转的资金,直至违法违规
嫌疑、可疑争议情况、相关调查处理排除或结束后,本公司会依据您的申请恢复该部分资金的
结算划转。您的相关行为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您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1. 交易停滞。若您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开户之后连续 6 个月无交易记录,或您
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服务连续 3 个月无交易记录,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若暂停服务
本公司有权要求您重新核实身份、提供相关资料,若您不予配合或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本公司
有权终止本协议。
5. 服务费用和资金结算
5.1. 费用收取。您使用本服务应向融宝公司缴纳支付手续费、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本公司会根据您
的交易金额、笔数等数据按一定费率计算您的支付手续费,支付手续费缴纳方式包括本公司从
您的交易款中扣除,或从您或服务商预交手续费账户中扣除,或您主动缴纳,支付手续费的项
目与费率、收取对象和时间以您选择的本公司产品清单及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核准记录为准。
本公司会根据您使用本服务所需技术接口情况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以您选择的本公司
产品清单为准。您同意本公司可从您的交易款或融宝账户余额中扣除上述费用。若您已缴纳技
术服务费,您知悉并同意技术服务费在您发生交易(包括测试交易)后将不予退还。各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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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涉及费率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
5.2. 优惠费率。在合作过程中,您可能因满足相关优惠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本公司给予的优惠
费率,当您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本公司有权将费率恢复为原有费率,具体以
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核准记录的为准。
5.3. 费率调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本公司有权据此或根
据本公司业务需要调整支付手续费率并通知您,您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
的支付手续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各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的,可终止本协议。
5.4. 资金结算。本公司在扣除支付手续费后,将剩余交易款结算划转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
户。资金结算指融宝账户出金业务,包括特约商户收款服务中将收款资金提现至银行账户,特
约商户付款服务中将充值资金划转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服务中将融宝账户资金提现至银行账
户或划转至他人融宝账户或银行账户。若因您或银行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您指
定的银行账户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提现账户。本服务提现指您将您融宝账户的资金划转至您的结算账户(即提现账户),提现账
户应为您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或其他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账户。若
您需变更提现账户,应提前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如本公司需要您补充变更申请材料的,您
应予配合,提现账户设置最终以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核准记录为准。因您变更账户但未及时通
知本公司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您承担。
5.6. 结算周期。若您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服务,对于您 T 日发生的收款交易,本公司将按照支付业务
系统核准记录的结算期限或根据您的提现操作将交易款项结算至您的银行账户,款项到账时间
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对于您接入服务不满 90 日或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本公司不提供 T+0 结算服务;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经营状况、业务
变化及风险情况调整您的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您。若您需变更结算周期,应提前
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如本公司需要您补充变更申请材料的,您应予配合,结算周期设置最
终以本公司支付业务系统核准记录为准。
5.7. 对账及差错处理。您与本公司对账数据不一致的,各方应进行核对,若无法达成一致,以本公
司数据为准。
6. 退款
6.1. 若您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服务,您的交易出现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等退款情形
时可使用退款功能。本公司退款指将交易资金原路退回至付款人账户,若因您未遵循原路退回
原则而造成的风险均由您承担。
6.2. 当您向本公司提出退款请求时,您的融宝账户中应有足够资金用于退款,本公司有权直接从您
融宝账户中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因您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后果由您承担。
6.3. 本公司按照您的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银行、渠道或相应付款人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本
公司有权与付款人核实退款订单信息后,退款至付款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或者
将退款金额划转至您融宝账户中,您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6.4. 退款时本公司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或渠道方面需要向本公司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的,则此费用由您承担。退款对应交易的交易手续费本公司不予退还,另行约定的除外,因此
退款时出现的差额部分由您承担。
6.5. 您负责解决和承担您的交易对手(即您的付款用户)拒付交易款项而导致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您应承担拒付交易造成的全部损失。
7. 风险保证金
7.1. 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风险情况设置、调整您应当缴纳的风险保证金额度,
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您缴纳或补足风险保证金。如您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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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补足风险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您的保证金账户中,您不得提前解冻、提
取或使用。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且您主动注销本服务满一年仍未受到任何
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的,本公司应依据您的申请解冻保证金账户的风险保证金,在此之
前,您无权使用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解冻后本公司会无息划转至您的同名银行账户。
7.3. 若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等规定或您违反对您的交易对手(或
用户)的承诺,或您的交易对手银行、清算机构扣除本公司资金先行赔付您交易对手,或违反
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公司或您的交易对手受损时,本公司有权直接使用您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进
行赔付,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或未缴纳风险保证金的,本公司可以直接从您的融宝账户中
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您追偿。
8. 保密条款
8.1. 双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
将本协议内容、客户信息、交易对手信息和支付信息、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
三方。
8.2. 当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或您的交易对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等规定要求本公司提供您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开户资料,
以及您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本公司有权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披
露相关商业信息,向您交易对手披露的商业信息仅限其与您之间的交易信息。
8.3.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9.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约定义务或保证承诺,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
纠正。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3. 若您做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采取管控措
施,且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0.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0.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
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鉴于电子商务、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本公司不能履行本协议
下义务的,乙方可以免责:(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
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的;(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服务终止的;(5)银行系统故障或银行政策调整的;(6)电力
系统故障或电力中断的;(7)其它非各方原因造成的。
10.3. 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
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11. 知识产权
11.1. 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本公司对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
图片等)、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享有知识产权。
11.2. 上述知识产权均受法律保护,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
生作品。本公司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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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公司有权要求您在使用本服务时正确展示本公司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如您未正确展示,
本公司有权要求您限期纠正或对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支付手续费率、调整交易限制、暂停
或终止服务等管控措施。
12. 协议变更
12.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本公司可能修订本协议。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行业规范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通过本公司官网、服务商平台等方式提前公告修订
后的协议,公告届满 30 日起协议生效。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
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订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
若您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您可以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本公司终止为您提供服务,在此
情形下,您应在公告修订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在公告修订期间签订本协议,您需要充
分阅读和理解修订后的协议内容,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将在公告期满后对您生效。双
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的补充业务协议,在本协议变更后仍具有效力。
13.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3.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3.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
交至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 协议有效期
14.1.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盖章或自然人客户签字后生效,或自您通过本公司或服务商平台页
面勾选、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确认生效。若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
解约,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若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本公司决定终止
提供服务的,协议终止且不再续期。
14.2. 双方有权基于各自的营运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需提前终止本协议
的,主动提出方应提前一个月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另一方。
14.3.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涉及到风险保证金、退款和保密的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继续遵照执行。